人类应如何处理文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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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环境发也不例外。长期以来,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人置疑,在环境法学领域亦如此,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环境社会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地砍伐树木,使得大量的水土流失,为什么人们就不能多植树造林,使得大量的水土流失,使得洪水不来侵犯呢?多植树不仅可以绿化环境,还可以替我们阻挡洪水的来临。这两全其美的办法,为什么人们不去利用它呢?如果人类还是继续这样破坏环境的话,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人类调整对象是否只限于人与人之之间的社会关系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且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那么环境法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就丧失了它的基本意义,就永远达不到它的目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有学者从法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的演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法律原因以及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的伦理基础进行了论述。对上述观点,传统法学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社会过程。自然过程与物理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
所以,我们应该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也保护野生动物,让“绿”近在眼前,让垃圾远在天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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