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为显著特征的政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99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提出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向全党发出的一个极其重要、但至今仍鲜为人知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中委(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提出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必须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在政协进行协商。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地方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清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各级党委要为政协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政协干部编制、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切实帮助解决。
中共中央
1995年1月13日
笔者时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恰逢全国“两会”,中央文件人手一份,如获至宝。我最新鲜的感觉,就是这个文件第一次运用三句相互联系、相互深化、相辅相成的定语,明确认定和表述了人民政协的统—战线性质、多党合作性质和人民民主性质,排除了—些人在性质问题上时隐时现的“左”和右的干扰,升华了人民政协内在的特点和优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现在回过头来看,我认为,这是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理论创新的第一篇佳作,第一篇经典。
可惜的是,许多党政领导同志并不知道中央这个文件,特别是许多专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同志不知道中央这个最新提法,直至前面讲到的2009年第三次修订时,才明确无误地写进了政协章程修正案,其时间差为9年。说明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的理论创新,需要提请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特别是专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同志,进一步加大学习和研究力度。
我感觉十分高兴的是,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多党合作事业,形成了新的气势,开创了新的局面。
胡锦涛的主要贡献是,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9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9)5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2009l15号)等3份中央文件。
两年时间,颁发了相互联系、相互深化、相辅相成的3份中央文件,形成—个体系,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的。体现了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统一战线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多党合作事业,继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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