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新资本协议以及各国对资产证券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进行现代证券资产化的试点,我们对这个办法的目标定位是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比如说民法、信托法以及今年四月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治理颁发确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由银行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业务的法规,这个和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是不一样的,专门立法解决的问题是要规范资产交易的规划结构、交易流程,而前面我也已经提到了,银行监管者所关心的是在这个交易中,银行到底承担着哪些风险,是不是进行了有效的治理核计提了相应的资本,所以视角是不一样的,目标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
在整个监管办法一共有七章,最核心的是第二章到第四章的内容,我刚才提到了,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还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了市场准入治理。
同时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交易主体,首先是规定了一个统一的风险治理的要求,也分别对各类机构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重点强调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内部风险隔离的问题和风险揭示的问题。所以我们要求各个参与主体都要向投资者充分的揭示他在资产证券化中到底承担哪些责任和业务,以便于投资者充分的知晓和政策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决策。
第三个方面就是和其他国家资产证券法规一样,借鉴《新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国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从国际通行做法中选择了相对宽松的资本计算方法,即符合审慎监管原则,也兼顾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
我们整体的目标就是通过这个资本监管建立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既要防止银行简单的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的开展业务,不乐于促进在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
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已经确定了初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治理框架。我们面临很多挑战最重要的就是在经济实质原则在资产证券化监管中的具体运用,将是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重大挑战。另外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非凡的法律风险,最理想的方式是首先要有一个资产证券化的立法。
这个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阻碍了银行的金融创新,这个问题的指出是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在国外的监管当局很少对业务实行市场准入,但是他们为什么不对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就是国际的大银行、先进的金融机构内部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新业务的审批程序,他们要开展新业务之前,内部首先要对这个新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非常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各个相关的部门要对这个新业务审核以后,才能推出这项新业务,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风险感觉和内部控制是比较薄弱的,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审批的政策和程序实际上是把新业务的审批从内部迁移到了监管机构,我们相信,随着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内部审批机构的完善和内部控制逐步的加强,我们的监管当局应该是可以逐步的淡出对新业务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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