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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什么多少?怎么分成?
甲:傻蛋啊你!现在办这事,没有钱谁给你搞啊?
乙:可我听说他的要求不达标啊!各项条件都不符合啊!
甲:你啊你,你真是一个傻蛋啊你!知道什么是“变通”吗?
乙:(摇头)不知道!
甲:“变通”是对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用足,用活,用好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就拿你表弟的例子来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年产量小于3万吨的小作坊式的煤窖是应该关闭的。可把它们的“设计”改变成“年生产能力为6-9万吨”如何呢?反正他们又不会亲自下矿井验收的。国务院的“关小限劣”文件,在我这里也就成一纸空文了。这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懂吗?傻蛋啊你!(轻轻地拍了拍乙的脸)
乙:可我听说他是一口“独眼井”啊!
甲:我给你说啊!“独眼井”是煤矿最大的安全隐患,这是肯定不能通过验收的。(把头伸到对方近处小声地)可如果把它说成是“通风井”、“排水井”呢?这样它就能好好地保存下来了,而且还可以偷偷地出煤呢。按规定,任何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矿井是
绝对不能生产的。但如果我们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把它们“调整”一下,变更一下“法人”不就可以了吗?如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混乱,资质不合格,张冠李戴;安全生产保障根本没投入;井下没做到“一通三防”,有害气体严重超标;越界、越层、越深开采严重等等,这些都不要紧,要紧的是要尽快将这些矿井的资料“改头换面”。(打乙)你笨啊你,你为什么不先把张三家的资料借来给你表弟先“应付”一下检查呢?!乙:我听说中央一再三令五申要求党政机关不准经商,不准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可还是有一些单位将它“变通”成“服务公司”或某公司的下属企业,党政干部以“顾问”之名直接插手,这是怎么做的呢?
甲:说你笨,你还真笨!我以前是怎样教你的?
乙:请局长您赐教!
甲:我给你说啊,煤矿资源“重组”时,肯定不能买卖国家矿产资源。可我们能不能“挂羊头卖狗肉”,玩“换汤不换药”的把戏,欺骗上级呢?让这些矿井“改头换面”,变更法人,将一些非法的矿井“调整”为合法,这样一来,外来投资者的矿井不就白白地归我们当地人所拥有了吗?你想想,我们不费吹弗之力将这些煤矿搞到手,这些煤矿的老板还不把我们当“菩萨”一样地“供”起来啊?这样,我们就“名正言顺”地让他们变成了咱们的“小金库”了!以后,我们走“上层路线”不是更有“资本”了不是?
乙:我听说你们有人还拿“回扣”,在煤矿中有股份,是不是?
甲:“回扣”一词说得多难听,国家公务员当然不能拿任何人的“好处费”。但如果把它“变通”一下,说成是“劳务费”呢?既自然又动听,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嘛,有“劳”当然就应该有“费”嘛!国家公务员在煤矿中参股认股从中牟利是受贿也是犯罪行为,谁也不敢随随便便地接受。但“变通”一下,把它变成“信息费”,“咨询费”呢?便有人敢拿,而且拿了还不怕担心睡不着觉,也不怕纪委找上门。算了,不和你说这些了!我去一下卫生间。
乙:哎,你可别摸到女厕所里面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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