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说合资企业工会可以不接受党的领导,而是接受党的领导的方式改变了。在企业各方面工作中,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持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甚至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都使工会进一步站到了前台,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加强研究和探讨,更好地利用这种“非凡性优势”。
四、合资企业工会工作的重点。
1、加强维权机制建设。
首先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这在合资企业是普遍适用的,也是外方普遍认同的,比国有企业有着更为广阔的天地。大多数规范性合资企业都已建
立,需要进一步总结、提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协商不规范、不及时、不充分,未形成制度。随意性协商多,规范性协商少;工会主席与企业治理层个人协商多,劳资双方组织性协商少。二是集体合同空泛、千人一面,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有的集体合同等同于法定劳动标准成为“无意义合同”,有的甚至低于国家法定劳动标准成为“违法合同”。集体合同一定要以企业实际为基础,以国家法定劳动标准为“底线”。三是督促检查流于形式,履约率相对较低,权威性有待提高。四是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维权工作的要求。
其次是民主治理机制。国有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治理的基本形式,而合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碰到了一定的困难,主要的是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一点必须坚持:无论任何形式的企业都要建立民主治理机制。民主治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维权机制。但也有不同,集体合同重点是维护职工合法的劳动经济权益,而民主治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机制,它的作用在于吸引职工参与治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决策。它维护的是职工群众的民主权益。可以说,集体合同是一种“保障性机制”,而民主治理是一种“参与性机制”。民主治理的内容从低到高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如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民主决策(共决)权等等,现在许多合资企业建立的“对话”、“恳谈”等制度,仅仅是给了职工一个低层次的知情权,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主张在合资企业也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因为这种制度能够满足职工群众的监督权、共决权,这是较高层次的民主治理权。但是在当前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合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探索其它符合企业实际的其它民主治理形式,如员工代表大会(有的企业的员工代表大会已经等同或接近于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工代表大会职能)等。另外,一些合资企业已经建立的“恳谈会”、“咨询会”、“对话会”等日常民主治理形式其作用不可低估,但还要进一步总结和提高。所以,合资企业不能以协商对话、集体合同机制代替民主治理机制,还要有一个长久、稳定、有效的民主治理机制,保证职工群众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民主监督权和民主共决权。从目前的实践条件看,还是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除此以外,在合资企业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也是工会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治理、民主决策权的重要制度,它的突出特点是有利于工会的源头参与,也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2、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合资企业维权工作的重点。
首先,要保障职工群众的劳动收益权。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收益权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也是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据调查,当前合资企业在劳动工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工工资不能随企业效益提高,按“两低于”原则适度、同比增长,不少企业利润挤占工资问题严重;二是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形式、工资调整、劳动定额确定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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