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造成律师和法官的非正常接触,滋生司法腐败,影响了法官和律师的声誉。
在诉讼环节上,案件的处理要公开、公平、公正是大势所趋,律师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是大势所趋。我们呼吁司法机关能够顾全大局、克服部门利益和短期利益,在机制设置和硬件建设上提供便利,使得律师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参与诉讼,发挥律师的作用。最近,山东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各级审判机关也在着手为律师阅卷、休息、调解等创造条件,我想这是好的开端。
第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更新观念,改革管理方式,管理与服务并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首先应当认识到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要只看到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不要仅仅停留在整顿、规范上,要管理和服务并重。在这一点上,律师法草案没有充分表达出司法行政机关鼓励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愿。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近几年更新观念,为律师业发展做了许多事情。比如落实两结合管理体制,鼓励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尤其是省级律师协会的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再比如积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为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和执业权利保障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初见成效。再比如协调税务部门减轻律师税赋、积极进行律师维权工作等。但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看,仍须转变观念。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业务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该意见在拓展律师业务市场方面没有更多可期待的实质性举措。其中要求发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主张也值得商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独立的理解和独立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的,而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设立的公司律师,在工作中必然失去独立性,丧失律师的本质属性,也无法承担执业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无法发挥律师的作用。只会进一步挤占社会律师的市场资源,延缓社会律师的专业化进程,制约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第四、希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今年下半年,山东省国资委发布决定,要求所属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由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递送省国资委报批的重大决策,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内容有重大法律障碍的,不予审批。类似的政府举措,不仅保证了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而且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我们希望更多的政府部门能够采取类似的行动,因为这是一项一举双赢或多赢的行动。
第五、律师业自身要进一步做好准备。“没有金刚转儿,揽不到瓷器活儿。”我们律师业内部应当练好内功,为拓展律师市场,更深入地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做好准备。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提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水平。
从专业化的角度看,我认为两种律师事务所比较适合业务拓展的需要。一是规模大,内部分工细致,专业化程度高。这类律师事务所在内部业务互补性强,内部结构稳固,在外部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的服务,更加适应市场需求,更有条件拓展市场。二是具有专业取向的中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这类律师事务所虽然规模不大,但在某项业务领域非常专业,而且只在专业领域发展。因为适应市场的需求
各位律师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