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增的规定; 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党员权利,指《党章》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党内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 而党内民主则是党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主要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 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般权利。处理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公民权力行为,要注意区分违反党纪和一般工作作风的界限,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中,有的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简单,有的出口伤人、动辄训人,一般情况下更多地属于工作作风问题,应更多地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其改进工作方式,一般不应简单地定性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当然,对故意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一定要严肃追究。这类行为中重点介绍下列两种行为:(1)鉴于目前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营企业主等可以入党,他们中的一些人在从事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