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内法规规定的组织人事规则,依照党纪规定应予处分的行为。重点介绍下列行为:(1)条例第6l条规定,对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2)条例第65条规定,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例如,我省某市的一名副市长拒绝组织安排的援藏任务,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应当区分,在组织谈话时,说出自己的想法,同时表明自己服从组织决定、实际上也服从组织决定的,不属于这种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为强化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规范力度,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从试行条例“经济类错误”中单独分列出来。这类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基本涵盖了近年来中央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纪律要求。这里重点讲下面几种行为:(1)第7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2)关于第77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要强调一个问题。目前,有的市、县(市、区)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拉到多少金额的项目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类似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是相冲突的。党政干部拉项目,是一种有偿中介活动,极易引起违纪行为。实际工作中,有三种人不宜提成: 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 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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