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发布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分一年、两年)、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
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2、对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法定条件的规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8至20条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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