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后,这位干部所在部门将其认定为从事色情性异性按摩活动,但这样认定就是错了。按照公安部(2001)公法复字第4号文件规定,不特定的异性、同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双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属于嫖娼,所以上面所说的这名党员干部构成了嫖娼行为。(2)第156条规定的嫖娼、卖淫行为。嫖娼行为,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是指妓女以获得金钱、财物为条件,与嫖娼男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嫖娼和通奸的区别:通奸的男女双方有时也互相给一些财物,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为基础;嫖娼则纯粹是金钱与肉体的交易。有一个案例,某县一个局的局长在一家酒店里认识一个小姐,认识当晚双方就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但当天没有付给这名小姐金钱、财物,以后双方又发生了几次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该局长送给该女金项链、金戒指等数千元财物。后来案发后,该局长申辩双方是通奸关系,但分析该案,双方在认识当晚就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没有感情为基础,事后又付给了金钱、财物,应认定为嫖娼行为。实践中,还有一种嫖娼未遂的情况。如有一名党员干部到外地去出差,晚上到当地公园散步,跟公园里的一名卖淫女达到了交易,回到住处准备进行嫖娼活动,但是在实施之前被发现。这种情况构不构成嫖娼,我们认为也应当构成嫖娼,因为他已经与卖淫女达成了交易,没有实施这一行为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条例》第156条,构成嫖娼、卖淫的,一律开除党籍。(3)第162条赌博行为。是指以金钱、财务做赌注,赌输赢的活动,这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给国家造成极大的危害。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在国(境)外赌博,要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别名为赌博、实为行贿受贿的情况,领导和下属、上级和下级之间赌博,下属、下级故意输给领导,这种情况下赢钱的以受贿论,输钱的以行贿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
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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