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中选任,副组长为副厅级(第一组为正厅级)领导职务,每组还配一名副厅级巡视专员和两名处级巡视员,均明确为领导职务。省委还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为副厅级机构。巡视组的组建要求四月底完成,下半年正式开始巡视。
第七项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这项制度是在总结了一些地方经验(包括浙江省)的基础上设计的,目的是上级党委和纪委为了加强与下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加强教育,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教育, 防患于未然。对这项制度,《条例》确定了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形式,并对各自的目的、使用范围、手段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我们省对这项制度的探索是比较早的,省委组织部早在1996年就已创立了比较完备的干部诫勉制度, 1998年省纪委也建立了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近几年来,《条例》确定的这三种形式的谈话均已普遍推行。
第八项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是一个既重要又敏感的问题,设立这项制度,就是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对于这项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舆论监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二是舆论监督途径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即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两个渠道;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四是党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要在把握好这四个基本要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九项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这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参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其一,询问和质询只适用于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其二,明确询问和质询的内容范围,限定为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则不属这个范围;其三,明确询问和质询的方式;其四,明确质询只能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情况下才能进行;其五,为防止党内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联名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项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罢免和撤换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考虑到党组织的特点和当前党内的实际情况,《条例》只对这项制度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是为了稳妥起见,只规定在各级地方党委和纪委中实行;二是对提出罢免和撤换建议作了严格要求;三是罢免和撤换要求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上级党组织负责受理和处理。
(三)《条例》的几个特点
从以上这些内容上看,《条例》体现出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权威性。《条例》作为中共中央发布的规范党内监督的基本党内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党章,虽然名称叫作“条例”,实际上其效力相当于“准则”,是处于第二位阶的党内法规制度,具有极高的党内权威性,是开展党内监督的“尚方宝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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