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党组织、党员以及社会上通报工作的制度;二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的制度;三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的制度;四是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这项制度有些内容是新创立的,有些则是原先都在做的,如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997年1月就已以中办、国办的规范性文件下发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并不十分理想。这次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写进《条例》,大大增强了制度执行的刚性。
第三项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领导干部比较关注和敏感的问题。《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条例》还对省部级以下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直至党的支部的负责人的述职述廉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我们浙江省来讲,述职述廉工作已经有了一段时期的探索(例:宁波、绍兴情况)。去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从执行中看,这项制度还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单位只是笼统地报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的单位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的“家底”亮给群众。所以,要真正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功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完善。
第四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内发扬民主、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一个主要载体。但个别地方、部门好人主义盛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使一些本来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这项制度效果不明显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这项制度不好,而是在于执行得不好造成的。为此,《条例》抓住主题确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况通报、群众意见处理等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
第五项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并用制度采保障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项制度实际上是把党员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妥善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那么就必须启动监督保障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项制度: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近些年来党中央为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条例》规定了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的权限和禁止事项(如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等内容。按照《条例》规定,巡视制度目前要求中央和省、市、区这两级党委建立。对于巡视制度,《条例》只是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对此,中央还将要专门制定工作条例。
我省对巡视工作十分重视,目前正在紧张地准备之中。省委已决定设立四个巡视组,每一组负责对几个市和部分省直机关进行巡视。按照省委要求,每个巡视组由七人组成,组长在刚离开领导岗位尚未离退休的正厅级(第一组为副省级或正厅级)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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