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的来说,《条例》确立的这六大监督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
4、党内监督十项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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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起核心作用。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没有保障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没有秩序的监督,而且是软弱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要有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条例》在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设立了十项监督制度。
十项监督制度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党的历史上有的传统的制度,包括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第二类是近年在实践中创造形成的制度,包括巡视、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这是把近年好的作法、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的。第三类,依据党章和党的十六大的报告创设的、目前在党内还没有实行的、探索性、创新性的制度,这就是询问质询和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二项。这十项制度,涵盖了上级对下的监督(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撤换要求及处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以及联系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桥梁(信访处理、舆论监督)。
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条例》对必须列入党委集体讨论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分别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要通过制定、完善、执行议事规则以严格程序。对《条例》未明确但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也要求在议事规则中去明确。条例中还特别规定,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民主集中制虽然是我们党的一项根本组织原则,但在实践中执行并不十分理想,在一些地方,重大问题由一把手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的现实也并不少见。我们党也对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贯彻落实进行了许多探索(例:重要干部任用的票决制)。这一次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写进《条例》,而且作为摆在第一位的制度,从党内监督的层面更深一步地理解民主集中制,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进步。
第二项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项制度是保障党员和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知情权的问题,这是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
《条例》对这项制度的设计共分四个层次的具体制度:一是党组织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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