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或违规滞留境外情节严重者开除
条例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之十 公务员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情节严重者开除处分
条例三十三条,公务员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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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一 调查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严禁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时,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条例中强调,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条例还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此外,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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