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将被处分。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重大事故、灾难,几乎每年都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我国长期有重廉政、轻勤政的倾向,缺乏对玩忽职守行为的谴责氛围。进一步加大处分力度,公务员在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双重作用下,一定会减少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生。
之五 拒不承担赡养义务将可被开除
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行为,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处分条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受到了很大约束,不孝敬老人等行为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要受到法律的惩戒。
把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写进《处分条例》,其实是伦理法治化的表现。伦理法治化,就是变道德的软约束力为法治的硬约束力,使道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关于“孝”的问题,在《处分条例》发布之前,就有一些地方将不孝不能提拔写入红头文件。2009年,一此省也提出了干部选拔也要看其是否孝敬父母的意见。2009年,山西省河津市出台的干部提拔标准规定不孝敬父母、不善待配偶者不能当领导干部。此类政策的出台,对提高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都有积极意义。
德乃人之本。遵守社会公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孝为德之先。“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管社会如何进步,社会文明如何发达,什么时候都不应丢弃。“孝”的核心是“感恩”,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一名公务员,如果连养育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敬,怎么能爱他人、爱集体、爱国家呢?怎么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孝敬老人、包养情人等行为进行惩戒是符合国情民意的。“孝”是德的根基。一个人只有做到了“孝”,才可能做到诚信有德、善待家人和配偶、不做不道德的事,才可能做一个好人、好官。这就是之所以将“孝”一类的道德范畴写进条例的意义所在。
本来孝道是每个中国人很自觉遵守的最普通的文化,很多人可能大字不识几个,但都会知道:“百善孝为先”……
孝道是中国文化的特产。几千年来,我们都一直延续得很好。可能令老祖宗想不到的是,到了现今这个社会,孝道却需要喊着拯救的口号来维持了,算不算是时代的悲哀!要是将来在九泉之下,遇见老祖宗恐怕都要羞愧不已。
孝道,换一种方式说,就是给父母爱的一种回报!我们的身子孕育于父母,是他(她)们把你从牙牙学语拉扯到至今,这份无私的奉献,这一辈子只能注定欠他(她)们的。
为此,调皮的金圣叹先生曾给他儿子写过一封信:“我和你是朋友,最初你也没有指定要我做你的父亲,我也没有指定要你做我的儿子,大家是撞来的,因为是撞来的所以彼此之间,没有交情可谈,但是话要说回来,这个老头子和这个老太太,从替你揩大便小便开始,照顾了你二十年,这二十年,你去社会上找找看,还有没有比这两个老朋友更好的朋友?我们现在不要求你孝不孝,这些都是空话,只要求你把这两个老朋友照顾你二十年的感情,也同样照顾这两个老朋友二十年,就够了。”
算他金圣叹先生够滑头,够风趣,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