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领导干部要遵守以下要求:()同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准阳奉阴违,说做不一。要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起表率和带头作用。()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准独断专行,自行其是。()依法依纪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排除妨碍秉公办事的各种干扰。()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捞取好处。()公道正派用人,按德、能、勤、绩竞岗,不搞任人唯亲和营私舞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突击花钱。()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不脱离群众。
(四)企业领导干部要廉洁经营。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准在经营活动中直接或变相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取好处费和接收回扣;不准收受有损公平经营的贵重物品或纪念品。在人员分流期间,企业停止购买小轿车,停止装修办公室,吃喝招待一律从简,非生产经营开支要压缩为零。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目前企业的商品、物品和固定资产都属国有资产,要加强对这些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并使其保值增值。对这些资产要建帐立档,定期核对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并及时搞好维护管理,防止盗窃和人为损坏。对大宗物品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出让、承包等,必须报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处理。对闲置物品和低值易耗品的处置,要参照现行市场行情合理定价,严禁人为低价处理。对已经核销且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物有帐存,不准藏匿。在改革和分流人员之前已经租赁、承包的经营项目和仓储设施等取得的收入,要单独设立账户,作为人员分流所需成本,实行专项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六)强化资金管理。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项,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要实行专人管理,出纳和会计不能混兼。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要做到出有凭,收有据。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手续完备,不得虚报冒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借改革和人员分流之机贪污、私分、截留企业资金,不准挪用、外借、体外循环,损公肥私。要加大外欠款的回收力度。对非生产经营性欠款必须限期归还。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外欠款,应根据所发生的时间、对象、数额及回收的难易程度制定相应的回收计划,落实责任,实行专人、专案清收。对于回收难度较大,数额较多的外欠款项,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要。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做到不赖公家一分帐,不欠公家一分钱。对老帐问题,企业要责成专职会计认真搞好承接和妥善保管。
(七)认真做好人的工作。改革是利益关系的重大调节,要本着无情改革、有情操作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阳光分流,不搞暗箱操作。对人员分流的意义、目的、政策、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都要公布说明,以取得广大职工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在企业改革和分流之前按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应全部兑付,交纳的风险金、抵押金、集资款及企业借职工的款项应全部退还给职工。要积极做好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善后工作,尽量为其提供再就业机会。企业新开辟的工作岗位,要优先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择优聘用。对闲置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使用。对一时未上岗的职工,企业要积极介绍到劳动部门参加再就业培训,接受劳动部门的再就业分配。
(八)积极抓好当前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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