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将改革成果体现在制度创新与资产增值上。
⒈清产核资。对人员分流后的资产,企业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所有店、库、房、土地、项目、设施等都要核查核实,按照“已出售的”、“已出租的”、“现留用的”分类,逐项逐件落实明白。对流动资产,要逐笔清理清查,每笔款的来源、去向、用途、状态等都要查对清楚,使企业的盈余、外欠、欠外等债权债务一目了然。要在核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资产登记造册,并立账建档,账实相符。清产核资过程中,市局要成立资产监管小组,负责对各企业资产的审计、核查、认定、落实。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原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其出售、租赁、经营、使用均由市局审核批准。
⒉转换机制。按照“立足实际、分类指导、力求搞活”的精神,企业的机制转换可分三种类型实施。()对有多种经营项目的粮所,象木器加工、纸品加工、机器配件加工、铁丝焊丝加工、面粉花生加工、织布、饭店等,实行体制转换,由国有企业性质转成民营有限公司。资产可先租赁后买断,人员择优竞争上岗。()对无多种经营项目、仅有场地库房的粮所,由所主任牵头,组织三、五名职工专门从事粮油购销,实行合伙经营。所需库房场地,可先租后买,人员自愿组合。()对一些边远粮站和库点,因其规模小、交通差,可由职工或租或买,实行个体经营。
⒊理顺关系。企业改制后,对“三老”问题,必须做到“三个承接”:即承接“老粮”(代储粮)的兑付。将因种种原因未能兑完的代储粮“尾巴”割净,不使农户利益受损;承担“老人”费用,对离休、退职、遗属、内退人员的费用,企业要承担起来,不能没个着落;承认“老帐”挂帐,对已挂在财政、农发行的“老帐”,企业要承认,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性处理。今后,企业与粮食局的关系,应是业务上接受指导,行为上接受监督,资产上租赁与被租赁,管理者选聘与被选聘。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三、改革的有关纪律要求
(一)加强思想教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因此,必须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大力宣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做遵守和维护纪律的模范。做到不利于工作的话不说,不利于工作的事不做。
(二)落实领导干部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是企业改革和分流人员的主导力量尤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这次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负责本企业改革和分流人员实施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既保证改革和分流人员平稳进行,又保持生产、经营持续发展。要严格强调“四不准”,即:不准对工作撒手不管;不准对人员放任自流;不准对资产随意处置;不准对帐务弄虚作假。对因不负责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执行八项要求。在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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