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供应、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途径,实现规模经营。
(四)抓政策扶持。推进土地流转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依靠效益,但在目前农业效益总体较低、农民心存疑虑的情况下,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一是要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将整合现行有关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各级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流出户补贴。各涉农部门和责任农技员要与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建立联系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派驻责任农技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是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三是要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的比例占用土地,其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加工项目用地。
四是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五是落实农村劳动保障和就业政策。对吸纳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年限在10年以上(承包期内)的农民,并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年限超过5年以上的农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土地长期流转的农民,可将其纳入合适的养老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