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元建设过渡期安置房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9〕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制定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抓紧编制完整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学选址和房屋设计等工作。
(三)实施重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的形式,整合各方资源,周密组织建材,指导督促灾民重建新居。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工程进度。
(四)工作验收。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要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帐”(农房重建户台帐)。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灾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地震灾后城乡住房建设安置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等工作;经委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铁路、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二)技术指导。地震部门应尽快确定灾区抗震设防烈度。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政策,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9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要迅速启动一批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督促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建设、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重建工程进度、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重建任务圆满完成。
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