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上来。
二、切实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贯穿和指导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践行和体现“三个至上”,必须以统筹的视角,兼顾的方法,正确处理好一些重大关系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公正独立审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是审判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而服务大局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法院不是为了审判而审判,而是通过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最终服务于人民。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教条执法”倾向,也要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该作为的不作为。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服务辖区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立足于审判工作职能,依法公正独立审判,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二是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待。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脱离开了审判效率,审判公正就不存在。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就是二者之间的均衡。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一方面要防止把二者割裂或对立起来,以司法公正为借口,久拖不决,久执无果,最终损害公正。另一方面要反对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忽视审判质量。要针对基层法院实际,多实行庭前调解、执行和解,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化解纠纷,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好又快地依法审判好案件。
三是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我们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我们要服务民生、保障民权。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民生理念,转变审判作风,克服“衙门”作风,着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思考,以能否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二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妥善处理问题。三是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四是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做到善于把法律精神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审判中。
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审判活动只有始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三个至上”。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我们既不能离开法律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也不能脱离国家政策、社会情势和民间情理,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善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要善于发现和分析新问题,要善于抓住纠纷特点,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筹兼顾两个效果的统一,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好重大社会问题。
五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根本要求。无论是打击还是保护,都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