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员、所经手事项增多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却没有把“费随事转,利随权转”的要求落实到社区,居委会往往干了事得不到钱,给了钱却干不了自己的事。 导致社区工作者产生困惑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社区工作者对社区再
认知度不深。一是对居民自治的理解存有偏差。当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对象已扩大至单位人、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口,驻辖区单位也参与社区共建。居委会干部则视这些“外来”人员为治理难点,对驻辖区单位参与社区人建也视为畏途。二是对社区工作整体目标熟悉不清。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干部仅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对社区下岗职工再就业、文体体育活动、公民基本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想得很少。三是社区居委会干部从理论上认同居委会的自治性质,但在实践中却感悟到了行政化治理的甜头。在上级交办任务过多时,他们在理性上要求回归自治状态;而当社区事务繁杂,难点热点问题增多时,在运作中又要求行政干预。 2、社区居民对社区理解度不高。一是怀念“老家”,怀疑“新家”。“老家”虽然日子不好过,但究竟管生老病死。“新家”虽然是个家,但不可能象原来那样管得细。二是强调权利的平等性,忽略义务必要性。受经济条件制约,社区居民在低保、就业、救济等方面讲求人人有份,而在义务的履行上,则能推则推,强调个体的差异性。三是稳定收入者缺乏参与社区工作的热情。他们不企求从社区居委会得到什么,也不愿发挥自身的作用。 3、驻社区单位参与共建的氛围不浓。驻社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得并不紧密,参与的主要方式还止于经济上的援助,人力、物力资源优势没有被挖潜发挥出来。对于社区内的难点、热点问题更是难以投入精力去协助解决,对社区建设的现状与远景规划过问太少。 4、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指导性不强。在指导社区工作时,往往把社区居委会当做政府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腿”,在部分工作中表现出越位现象。此外,对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指导也缺乏力度。对社区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制定得不够完善,在治理的重心上有些移位。 5、居民自治的有效作用发挥不力。一是自主治理的组织不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这一决策、监督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成立,有的形同虚设。二是居民自主治理制度不健全,一事一议、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自主治理的体系不健全。治理、服务、保障队伍不齐,对象不清,情况不明。 要消除社区工作者的困惑,改进社区工作,需要从四个方面着力: 1、要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其服务本领,切实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二是严把入口关,由“行政化”选人向“社会化”选人转变,改变当前居委会干部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三是疏通出口,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形成社区居委会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通道和机制。 2、要形成有效的整体合力。要把开展社区自治与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简政放权,把部分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职能授予社区居委会。要引导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向社区开放,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氛围。 3、要创造良好的自治环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辖区事务的治理和服务。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培育引导居民的自治意识,让居民群众对社区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 4、要创新社区的服务机制。一是明确界定关系,上级应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针对社区居委会的各类检查、评选和考核。二是要确定社区职能,对于本应属于职能部门的事,果断制止转嫁行为,需由居委会配合、协助完成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权利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