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2)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资格或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而行政许可是针对未获得行使某种权利、资格的请求进行的解除限制。即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3) 申请人的目的不同。在行政确认中,申请人的目的是确定法律地位、获得法定效果;而在行政许可中,申请人的目的是从事某种职业、享有某种权能、进行某种行为。
(4) 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并应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5) 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确认只能是一种羁束行为;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尽管一般也属于羁束行为,但在特许或附义务许可中,也可以存在自由裁量的情形。
(6) 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7) 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8) 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虽然二者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但二者的联系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也是最密切的。在行政许可中也包括了确认这一组成部分或阶段,有时存在“重合”或“并存”或相互“转化”的情形。但二者毕竟是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严格区别。
2、行政许可与行政批准
就性质而言,许可和批准属于同类概念,颁发许可证就是对申请的批准。当然,批准是比许可更广泛的行政行为之一。它在表现形态上,既可能是外部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内部行政行为,既可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也可能是非独立的行政行为(内部程序性或补充性的行为)。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正在进行某种活动或希望进行某种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的活动。
在实践中,登记的用语被广泛地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中,如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结婚登记等。因而,登记与行政许可有时难以从名称上来界分,而需要从实质意义上来予以判断和区分。从其产生的效果或者将其归类的话,在实践中登记有确认式登记、许可式登记、备案式登记等。
4、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认可是行政确认中的一种方式,它是对某一行为或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加以承认和肯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或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认可是针对已有权利资格的法律承认和确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则对许可做广义理解,其中采用了认可方式,该法中使用的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但此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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