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行政许可法》之所以规定这么两种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主要是为了更正以前行政许可机关监管不当的弊端。实践中,有的主管部门往往只“批”不“管”,一“批”之后就了事。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导致审批项目质量不高、发展不利、效益不好。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使用。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而变更和延续就是建立在平时的监管基础上的两种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特别规定主要是:(1)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一般要实施检验、检疫。(4)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五)项申请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关于收费、监督和责任。
大家手中的教材中收编的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的辅导报告整理稿《行政许可的收费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文中已有详尽的解说,大家下去认真看一下。这里我主要给大家针对条文串讲一下。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收费作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按照各国通行做法要收取的费用,也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58条、第59条)。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督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第61条)。(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第62条)。(3)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实施监督(第65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消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既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又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消;撤消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第69条)。
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处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72、73、74、75、76条)。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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