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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即和美、和气,协调、协和。党的十六大定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按照这一内涵看待和谐税务,它应是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廉洁的税务。就税务系统内部而言,表现为税务人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活力迸发,税收事业全面、稳步、协调、持续发展;就其外部而言,表现为其与经济、纳税人及其他行业、部门的关系处于共进共赢和谐发展的状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和谐税务:
1、建立和谐完备的税收法制体系。在治税理念上,我们应该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税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税收工作全局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是一个宏观概念,它完全可以看成是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一种简约称呼。但是时代在前进,税法要发展,如果今天我们仍然满足于宣传“依法治税”的必要性或重大意义等,而不去实实在在研究如何设计和优化税法理念、原理、制度、规范,解决税收征纳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实在是一种不可原谅的倒退!因此,必须把依法治税的理念与具体的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超越税法普法宣传教育的阶段,真正为税收法治的实现起到修桥铺路的作用。当前,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和谐完备的税收法制体系。第一,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加快建立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法体系。根据社会发展情况,抓紧修订各项税法。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从而,通过健全法律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为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第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税制是在治理通货膨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制定的。目前,已时过境迁,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多方面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行了重大改革。税制既要稳定,又应因时制宜地改革完善。基本方向应着力于服务,进一步扩大内需、启动消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推动充分就业等目标的实现。第三,建立一套运行有效的机制。要创造有利于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就要有一套好的税收运行机制与之适应。什么是好的税收运行机制?我认为首先是有效,简单地说就是要达到纳税、征税成本共同降低的“双赢”,体现为最省、最快、最简,这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和调整机构的设置、职能的配置和其它相关资源要素的配置。在实际工作中,队伍的建设非常重要,作为执法者,人的行为不能扭曲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扭曲经济行为。
2、培养和谐互信的税收征纳关系。诚信友爱是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本质特征。构建和谐税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并以此确保纳税人自觉纳税、诚信纳税。具体应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更新服务理念,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向深层次发展。要充分认识到纳税服务不仅仅是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而且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以客为重”的服务型思想,确立“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观念,使税收工作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二是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速纳税服务信息化,全面提高办税效率。依托网络平台,实现办公自动化,试行网上涉税审批,扩大网络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