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这种利益一般表现为国家禁止性的利益和特定义务的不当免除两种情形。后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一般来说,为行贿人提供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既包含实体违规,也包含程序违规,在此具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关系。但由于“两高”《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已经规定了实体违规,因此,第二种情形主要是指程序违规。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如应当报上级批准而未报批,个人决策;应当经集体研究而未研究,个人拍板;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私下议标等等。
所谓行贿人主观上“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和概括的故意”,前者是指行贿人明知请托利益实体违规,而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或者明确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程序为其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后者是指行贿人对意图谋取的利益,在实体上是否违规,或者对受贿人为其谋利的方式在程序上是否违规并未提出明确要求,具有一种只要谋求的利益能够实现,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违规并不在乎的心态。
所谓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方式上的“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前者是指以积极的方式为请托人办事、谋利,如发放贷款、给予提干、招干等;后者是指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应负有的职责,或免除请托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免除兵役等。
根据上述分类,请托人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送钱送物,谋取请托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既谋取实体违规同时程序违规的利益。如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偷税、漏税、少缴、不缴税款;
(2)谋取实体违规但程序并不违规的利益;如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通过行贿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而受贿人贷款审批手续合法,程序并不违规;
(3)谋取实体不违规但程序违规的利益;
(4)谋取实体不违规同时程序也不违规的利益。
上述四种情况中,第(1)、(2)种情况,
案例一:某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张某,依法取得了某市铝业大厦项目的承包施工权,工程结束后,经验收,该工程为优良工程。但甲方单位无故拖欠部分工程款240多万元,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张某向甲方单位主管人员送上现金10万余元,不久,甲方单位如数结清了拖欠的工程款。张某是否构成行贿罪?
案例二:某机关公开招考录用一名公务员,经公开考试,甲、乙、丙三人考试成绩名列前三位。后,甲、乙、丙三人分别向该机关主要负责人送现金数万元。结果,甲被录用。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行贿罪?
这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请托人谋取的实体利益并不是违规利益,区别点在于案例一中谋取的实体利益是一种合法的应得利益,案例二中则是一种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