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物权法学习心得
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8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8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8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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