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应诉人员必须掌握较高专业技能,这迫切需要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制度。
五是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长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入世”后,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带来大调整、大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公民因可支配财产的增多而引发的如财产权、劳动权、人身权等法律纠纷将会越来越多,现实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二、谋求发展,查找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差距与不足
自1997年以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进展,法律援助的作用和地位有所提高,但法律援助工作在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特别是在“入世”的新形势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来自观念、人才、管理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与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地区相比,差距主要体现在思想观念上,有人认为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起得早,爬起的慢’,这个比喻不一定贴切,但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法律援助工作观念相对落后,迫切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解决思想观念问题。二是与“入世”形势要求相比,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体制、机制、管理、协调和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应对“入世”挑战和冲击的对策措施不够充分,迫切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视野,增长见识,付诸行动。三是与我市大发展、快发展的要求相比,法律援助队伍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精神状态没有调整到最佳状态,甚至谈不上进入状态,也迫切需要进一步思想解放,促进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以上三个方面的差距与不足,概括起来即:规模小、投入少、素质低、实施无保障、优势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分析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解放程度不够。由于过去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些人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管理方法受传统体制、落后观念的影响和束缚较深。唯文件办事,凭经验干活,面对百事待举的法律援助工作,工作热情虽高,但新思路、新招法不多。在如何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法律援助体系上,思维方式不灵活,创新意识不强。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是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二是制度建设缺乏保障。虽然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等多个国际公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
法律也有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立法
或规章,实践中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运行机制等缺乏
可靠的制度保障。立法滞后,是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徘徊不前的根本
原因。
三是机构规模小,发展不平衡。市、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编制少,人员不足,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有42名工作人员,市中心6人,区县(市)平均不足3人,这与法律援助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称。区县(市)之间发展差距很大,有些区县(市)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有的甚至名不副实,机构建设跟不上,导致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