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目标,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一个和谐的社会,并非是不存在任何矛盾或利益冲突的社会,但一定是重大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协调的社会。这是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出发点。
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而利益差别则是社会矛盾产生的基础。实践证明,执政党或政府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能力的大小,是社会能否保持和谐稳定的决定性因素。对于我国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放在重要位置。
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是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强调要兼顾各种利益诉求,提高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其针对性和实践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从深层意义说,改革的本质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我国改革开放27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政局基本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不可否认,在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城乡差距拉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收入分配不公、失业率居高不下、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等问题引发的矛盾随之突出起来。
拉美国家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对这些“前进中的问题”决不可等闲视之,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必须有充分的估计。“十一五”是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将继续快速发展,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越来越明显,各种矛盾必将进一步显现,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主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协调和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能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提高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把握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我们党历来提倡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环节。调查研究作为认知事物的基本方法,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必要前提。事实证明,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凭经验、靠文件处理利益矛盾的做法,往往事与愿违,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有时甚至会使问题复杂化。只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才能把握事物的真谛,使我们的方针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提高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差别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利益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避免最终导向社会两极分化。一个时期以来,之所以在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收入连年增加的情况下,社会稳定压力不断加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社会分配关系失衡、机会不均等及相应的社会心理失衡。不同社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