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和弱势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 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切实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和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3、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行政决策机制创新,依法核准、合理界定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应快速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要深化普法教育,大力推动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面对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4、切实行使好选举任免权、监督权,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提供组织基础。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是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择和确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坚持干部德才标准和任职条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群众公认,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通过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有效的监督形式,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使选举、任命干部按照人民意愿和社会需求依法运用公共权力,促使他们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