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要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和衡量一个领导干部功过得失的根本依据,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都不能与民争利,更不允许以权谋私,侵犯群众的利益。同时,要把执行现行政策同党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统一起来,做到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生活作风和人生观、价值观的侵蚀。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领导干部都必须坚持做到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自觉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修德,是一个漫长的由外到内的过程。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内在约束,只有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省意识,才能有效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这也是胡锦涛总书记之所以提出为政之德要“常修”的原因所在。领导干部的为政之德作为一项长期渐进的建设工程,它既需要领导干部自身的努力学习和组织上的加强教育,以提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外在环境的监督约束,使之所作所为有章可循,有则可守。实践证明,道德建设的最佳效果就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如果没有一套严格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证,道德教育的成果尽管在一段时间内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不可能得到长期的巩固和坚持。通过制定从政人员的道德规范来制约从政者的从政行为,这在我国古代和一些西方国家早有先例。如在我国的汉代就有一种称为“官箴”的书籍,主要记载的就是为官之道与从政之法。近代社会一些西方国家针对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也大都制定了“道德法典”、“政府道德法”等行为规范,有的还专门设有“政府道德办公室”,专门负责从政人员道德法律法规的制订和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等。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新的《公务员法》也即将公布施行。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结合以德治国方案的制订,加快领导干部和从政人员职业道德的立法,从而把领导干部和从政人员的道德行为规范或伦理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的效能与作用。如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干部道德法》、《国家公务员伦理行为准则》等。当然,在制订领导干部或从政人员的道德法律时,我们必须注意既要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特征,又要真实反映领导干部和从政人员道德的层次状况和职业特征,做到简明精炼,要而不繁,便于操作和监督,以促进法律法规能落到实处,以确保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有明显的提高。
作者为中共##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