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的一大特点。转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有关主管单位重视国有资产保值而忽视职工利益保障的研究;出资者、经营者千方百计地争取自身利益,甚至夺取或损害职工应有利益;改制过程不听取工会与职工代表的呼声,剥夺了职工的利益诉求权;不足额计发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规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将转制简单地等同于减人,有的是减“老”职工用“新”职工。据上海调查统计,改制后本市合同制职工减少了30.2%,使用进城务工人员数上升了26.4%。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往往带有群体性的特点。由此引发的停工、群体事件、集体性上访甚至过激性行为占有相当比例。4.劳动安全状况堪忧、工伤事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私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上升。据某大城市统计,2003年私营企业发生各类工伤事故161起,死亡175人,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63.9%和165.2%。典型的事例是全国严重矿难事故接连不断。其中大部分是非公有制企业。值得关注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职业病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主体。各大城市统计表明,因工死亡人数中,进城务工人员占70%左右。中小非公企业工艺落后,劳动安全卫生基础管理薄弱,安全措施投入少,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有些企业抢工期、赶任务,职工加班加点、疲劳作战,使工作中的危险因素进一步加大。当职工工伤事故发生时,企业千方百计推卸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至少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重视:
1.分配领域“强资本、弱劳力”现象影响公平。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论断是正确的。但实际情况是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在当前劳动力总体过剩的情况下,作为最重要的劳动要素,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资本和管理等要素却处于强势地位。造成的情况是:职工对收入分配的主张权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利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削弱:劳动要素在分配中严重“廉价化”,结果是职工在企业分配中的利益受到损害。
2.社会上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相对缺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在社会层面,各利益群体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影响政策法规,以实现利益的协调。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职工相比企业主,其利益诉求的影响小,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较少。企业主因其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容易接近与影响政策、法规制定的决策层,而基层职工的诉求往往不被重视。媒体对企业家的主张报道较积极,对基层职工的诉求反映还是心存顾虑。在人大代表中,大多是企业经营者与官员,很少有工会代表,工人代表更少。如在因矿难死亡123名职工的大兴煤矿,董事长是梅州市和兴宁市的两级人大代表;两个副董事长分别是广东省和梅州市的政协委员;另一副董事长为兴宁市人大代表。在这些地方,表达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要求,谁的声音响,谁的影响弱,可想而知。
3.企业中利益竞争与利益抗衡能力上的失衡。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通过有序的利益竞争与抗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但当前由于“强资本、弱劳力”的原因、由于基层工会组织相对较弱的原因、由于法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