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与司法体制改革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法治建设,已经形成适合于自己的现代司法体制,内容比较成熟和完善。这是他们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其中有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司法机关的分权制衡、法官的选任、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的执业保险等都在其中。由于各国的不同情况,它们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发达国家中普遍规定法官不可更换制度。这一制度是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强调在任期届满之前,法官非经弹劾,不得违背其本人的意愿而被免职、撤职、调任或提前退休。这种法官制度可分为终身制、任期制和兼用制。终身制是一种法官到了退休时才离职的制度。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实行这一制度。任期制是一种法官到期以后,通过审查后可以继任的制度。日本、意大利和韩国等国家推行这一制度。但是,它们所规定的任期不尽相同。日本法官的任期为1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为9年,韩国法官一般为10年等。兼用制是指终身制和任期制兼用的制度。美国运用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而大多数州的法官则实行任期制,任期从4至15年不等。中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时,既要看到它们的合理成分,又要全面审视其背景。它们的政治制度以三权分立、多党制为基础,这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实行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它们的政治制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照搬照抄它们的司法体制,只能取其适合中国部分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移植。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既能引进先进的现代司法体制,又能适合中国的国情,并逐渐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把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准。
(摘自《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华东政法学院 王立民
科学发展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