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也是我国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对于这一改革具有引领作用。这种作用贯穿于这一改革的整个过程,包括改革理念的确立、改革方向的确定、改革方案的设计、改革方案的实施、改革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等。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所确立的司法改革理念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现代司法理念,它强调司法体制是一种互相独立、制约和协调的体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具有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为民;改革方案的设计会符合中国国情,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改革方案的实施会按照改革方案的设计,循序渐进,切实加以落实,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科学发展观可以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都发挥引导作用。
用科学发展观来引领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其特有的优越性。首先,科学发展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发展观是一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都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真理。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总结、凝炼而成一种科学思想,用以指导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针对性和适应性更强。其次,科学发展观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党的十六大以后,科学发展观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理论也不断成熟并被广泛运用。在已经开展的为民执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活动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等方面都得到了充分地体现,而且效果也都比较明显。以这一理论来指导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一定会赢得这一改革的胜利。再次,科学发展观中已有关于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目标的内容。这些基本要求和目标都可直接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纲领和指导原则。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政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以后,胡锦涛同志在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又强调:“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这些讲话、精神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要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观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还要重视以下工作。第一,要认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充分领会和掌握她的精神实质。科学发展观研究“科学”,与非科学与伪科学有本质的区别。其强调客观性,是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同时,其还具有真理性,是客观规律的正确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真谛在于,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掌握和运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律,使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以此来指导这一改革。第二,要认真摸清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走上法制道路以来,中国的司法体制已不断有所改革,已有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这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相比,还有距离。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要摸清问题,找到症结所在,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革。第三,认真研究,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找到切入点便可掌握改革大局,顺利各个击破,取得全局的胜利。找到切入点并不容易,需要熟悉情况,精心研究,这同样需要有科学发展观作指导,用正确的方法,去发现切入点,为取得全局性成果创造条件。
二
中国地广而又情况差别大,用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和解决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