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职能划分不清晰,造成社会和有关单位对政府采购实践上、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形成较大的政府采购制度障碍,致使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业务开展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各自为营、各行其是。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协调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顺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要改变目前我市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现状。一是要全面理顺各县(市)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二是各县(市)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单独设立,由政府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人事管理、业务培训、扩大采购范围、体现政策优势。三是建立起市、县之间的协作制度。探索委托采购的可行性,即县级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向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委托市级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四是针对县级政府采购资金量小,规模相对较零散的特点,打破县(市)界限,形成县、市联合政府采购体系。特别是大型货物采购如汽车采购、办公设备、印刷、公务用车保险定点协议采购等,可扩大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经费。
总之,政府采购工作要始终坚持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做到依法采购、规范操作、公开透明、高效廉洁,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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