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在货物项目上狠下苦功,在服务项目上力求新进展,探索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二是要加强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降低因种种因素带来的采购风险,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按照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建立日常管理监督、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三是要营造和谐环境。和谐环境说到底,就是人的融洽相处、单位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工作上的有序开展和服务上的真心实意;采购人、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为经济发展服务。
4、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廉政建设,完
善保廉措施。
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廉政建设中去,除建立健全保廉制度和规定外,关键在于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一是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如制定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文明建设规定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等。二是要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述职述廉,达到自我剖析,总结成绩,寻找差距,堵塞漏洞的目的。三是要“标本兼治”,既抓紧内部建设,又强化外部监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法律顾问和公证机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公证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法律资询和现场公证。同时,对一些重点项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聘请由人大政协委员、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以确保这些采购项目的公开、公平、透明。
5、围绕科学规范,合理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机构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力保证。但目前在全国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全国来说,一是各地设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极不规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等五花八门;编制上,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有的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上:有的是单设在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是与财政部门内部的行财部门合署办公,这些定位与归属的区别导致政府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相差很大。二是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欠缺。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实行管理、采购相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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