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采购观念,必须围绕这一立法宗旨来进行。形成依法采购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具体操作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家评审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规范化程度要不断提高,认真贯彻和落实“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围绕提高效率 制定科学采购方式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制定。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一方面,要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另一方面,要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体现政府采购效率,减少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应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尽可能扩大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管理和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操作实施,但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与控制。有的采购人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是背离《政府采购法》精神的,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其次,制定科学的政府采购方式。监管部门应科学的审批采购项目方式,在审批采购方式工作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公开、透明,为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提供方便,为投标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优质的服务平台;除《政府采购法》明确界定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外,要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其三,放宽投标供应商的准入制度,鼓励省内外乃至全国各行各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打造和形成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促使政府采购大市场、高效率的实现。
3、围绕开拓创新,探索新的政府采购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创新,只有勇于创新,不断开拓进取,政府采购工作才有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如果一味墨守成规,思想僵化,没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只会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一是要继续扩大政府采购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是采购规模的基础,采购规模是实现效益的有效途径。只有不断拓展范围,扩大规模,才能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在政府采购项目上找突破口,循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