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补偿工作中,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公告听证制度、“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前听证、征地后将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每期公告都上墙,拍照备查,公告程序和形式规范,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所以在征地补偿中,确保失地农民对测算的土地补偿标准无异议。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报批用地;对征地已经依法批准,而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要停止供地。
3、拓宽安置渠道。一是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安置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困难的失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二是对长期有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村组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安置费入股,或以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定期获得分红收益。三是积极实施留地安置,在被征地的村组,通过划定或置换、兑换一定的地利条件比较优越的安置预留地,在被征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利用安置费建设统一的商业门面房,安置被征地农民从事商业、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4、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向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社会保障,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措施势在必行。严格落实征地保障措施,由国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设立征地四个专户:即征地补偿安置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政府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征地补偿费和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为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5、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力度。加大对失地农民尤其是中青年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从而适应现实中劳动力市场由单纯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的转变。政府要创造市场主导、政府指导、机构合作为一体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实行免费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统一组织推荐上岗。同时,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确立起依靠市场而不依赖政府就业的意识,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
三、服务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1、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加强协调,确保村庄和集镇等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开展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要摸清农村用地现状,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特别是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优先安排、保持同步。依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2、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健全和完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方面,保证符合条件的村民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抓好农民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及岗位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专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引导农民学习,增强农民适应转移的能力,实现村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观念上的更新转变。
3、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