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观念,坚定不移地坚持检察执法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巩固完善检察服务进社区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密切与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检察工作,努力做到让人民满意。
四、要重质效,不断提高执法的综合社会效果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要重质效,不断提高检察执法的综合社会效果。总的要求是法律监督工作权威应当明显增强,各项业务工作应当协调发展。就罗湖区检察院来说,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检察“政绩观”,要真正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来对待执法质量问题,把质量当作执法和办案的生命,把良好的社会效果当作执法者的崇高追求,在思想上绷紧质量这根弦,坚持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不搞哗众取宠、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把每一项执法工作做真、做实、做细,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迈上新台阶。
五、要重改革,不断推动执法管理机制创新
就检察工作来说,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改革创新,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观察形势有新视角,推进工作有新思路,解决问题有新办法,使检察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达到更有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当前最迫切的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检察机关的管理模式和内部办案机制。多年来,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单一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办案机制(或制度)。虽然这一机制对加强办案统一领导监督、保证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身份笼统、职责不清、奖罚不严、效率不高、职权行使行政化、不利于检察官综合素质的提高等明显弊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实行体现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应针对检察办案工作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的特点,建立和实行两种模式的办案机制。一是就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行检察等司法属性较强的部门来说,应侧重按照司法属性的要求,逐步建立检察长(或检委会)授权下的,职、权、利相结合的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责任制。实行这一办案机制,检察长对检察官自由裁量范围的授权可以适当加大。二是就反贪、渎检等行政属性较强的部门来说,应侧重按照行政属性和“检察一体”的要求,逐步建立检察长(或检委会)领导下,分工负责、集中统一、协调配合行使检察权的办案责任制。实行这一办案机制,检察长对检察官查处自侦案件自由裁量范围的授权应严格控制。
六、要重建设,始终保持执法的旺盛活力与后劲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必须重建设,以保持执法的持续活力与后劲。就罗湖区检察院来说,在抓好办案业务建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以下方面的建设。一是以提高履职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综合素质建设,不断强化十个意识:即政治意识,人品意识,责任意识,团结意识,守规意识,为民意识,创新意识,监督意识,务实意识,学习意识。二是以提高执法水平为核心,切实抓好队伍建设。要按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共同发展的要求,在思想政治上进一步强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教育,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