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后备力量基础的巩固,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上。”只有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才有稳固可靠的财政税收来源。
因此,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是四大基本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但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1、国内经济生产总成果构成税收收入的总来源。
从税收与经济的相关性来看,我们必须选择对两者而言均有解释力和参考性的代表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gdp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一般来说,它具有三种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驻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创造的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货物和服务最终使用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这些“常住单位”是国民经济的实体,从事着实实在在的经济活动,它们所创造的价值共同构成了税收意义上的“税源”或“税基”,是税收收入的总来源。
2、税收与经济增长结构指标的差异。
gdp是社会收入分配的对象,税收收入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结果,两者具有数量关系上的相关性。gdp是宏观经济中最受关注的经济统计数字,它被认为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最重要的一个指标。不论是经济学者还是税收专家,均会使用这一分析指标,用税收与gdp内在的数量关系、增降幅度、弹性指数来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宏观税负水平,进而推断税收增收的因素及潜力。在目前国内投资增长迅猛的情况下,一些地区更是片面地以gdp增幅来衡量税收增幅,并据此下达收入计划。但我们必须看到,由于gdp的结构与税收口径存在较大差异,其增减变化因素与税收并不一致。
从理论上讲,gdp增长,税收才能增长,但由于税收收入与gdp增长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数量关系,而是一种多重变量与单一变量的复合数量关系。因此,不同的税种的税基和gdp并不是完全对应的,不同的税种和gdp的相关性也是不一样的。从各税种税基来看:增值税、营业税和附征的城建税等,以商品流转额或劳务营业额为税基,与gdp中的二、三产业增加值相对应,相关性较强,一定量的增加值应产生一定量的税收,两者之间具有稳定的增长弹性关系。第一产业总量虽大但附加值低,增幅不明显,二、三产业增加值增幅高于gdp的增幅,2003年增长10%左右,要高出gdp约1.5个百分点,这一部分税收占税收总额的50%多,这是导致税收高于gdp增幅的重要原因;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只是对gdp中部分经济含量的再征税,与gdp的关系并不是直接对应的,相关性较弱;而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主要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征税,与本期gdp无关,这些税种收入不多,2003年增长9%,也仅略高于gdp的8.5%的增幅。另外,加上产销率、利润率等的影响,导致税收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是完全对应的,税收的增幅也不会与经济总量(gdp)的增幅保持同比。
由此可见,税收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长的,但与gdp的增长并不完全对应。我们在研究经济发展与税收增收两者关系时,既要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天然联系和必然相关性,同时,又要看到两者的区别和差异,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及税源特点,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地将经济增幅等同与税收增幅,不能单纯地拿税收增长幅度与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