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完善多种分配方式,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是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收入分配结构的制度保障。重点是要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能够根据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按照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同时要确立用合法方式获得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使私有财产依法获得保护。
三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完善按劳分配制度。要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特别是在垄断性企业的权益得到保障。
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决定》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覆盖城乡居民是这次《决定》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的新的发展目标。
把社会保障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处在完善阶段,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窄,城镇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没有纳入进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在探索阶段;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还很多,社会救助的范围比较小;社会福利社会化面临着繁重的改革任务;全社会慈善意识还比较弱,善款捐助数量仍比较少。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要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继续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工作,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护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的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是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的国家,每年有大量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灾民需要救助,农村有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基础还很薄弱。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补充,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组织保障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
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日益增强,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向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延伸,一些捐赠项目和重大捐增活动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慈善意识普及率低,公众特别是富裕阶层的参与意识有待增强;有效激励社会捐赠的法规制度亟待完善;慈善组织数量不多,劝募能力不强,行政色彩较浓。这些问题都影响和制约着慈善事业的发展。
依据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针对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薄弱环节,《决定》提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完善社会捐赠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