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责成政府审查、处理。
三、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1.维护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立法原则要求: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同一类别规范性文件之间、同一规范性文件内部条文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常见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现象就背离了法制统一的原则。比如公路乱收费问题,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坚决制止,可有些地方或工作部门从地方利益出发,与行政法规明显相抵触,擅自出台随意收费的文件。对于这种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加强审查监督。
2.防止主体错位。主体错位主要表现为不具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职权的单位,超越权限,制定自己无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某市由银行、工商、土地等部门临时组成的一个非常设机构,制定了《产权交易管理条例》,条例的执法单位是非盈利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所。显然,这个条例的发布主体、执法主体是不具有法定资格的。
3.克服主观随意。主观随意主要表现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与法律、法规无明显抵触,但缺乏调查研究,主观臆造,客观上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强制实施某一方案。如新闻媒体披露某县为保护本县的化肥厂,政府强令本县范围内不得销售外地化肥,在交通要道设卡堵截,其结果是适得其反,农民怨声载道。这就是典型的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