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最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等,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简而言之,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全国或一定行政区域内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对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对于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来说,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决议、决定、命令这三类文件正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所要审查的对象。
1.决议。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过程中常用的一类规范性文件。其基本特点是: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会议讨论通过。例如:市、县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所作出的决议,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作出的决议;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各类议案、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等等。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相对来讲,决定所涉及事项一般比决议更具体一些,这种形式不仅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采用,而且在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得更为广泛,并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之一。就行政机关而言,决定虽然也要经有关会议讨论,但可以不注明在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
3.命令。这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主要规范性文件形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来说,命令(令)的适用范围要小一些,它不能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发布行政规章的,只限于省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决定”、“命令”的范围比较广泛,在确认规范性文件时,不要仅仅看它是否采用“决定”或者“命令”这个名称,而要看它的内容。目前,一些地方习惯用通知、通告、布告、办法、规定、意见等名称发布文件,其实质内容,多属于“决定”和“命令”的范围,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