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工作人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新社会的领导者;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这种权力又主要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二重性是客观存在,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再加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人民的公仆就有可能变为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力,由此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甚至站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抵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由此就会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腐化堕落这些消极腐败现象。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并尖锐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关键在于制度,要把公仆对主人负责、受主人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具体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两种重要机制是不可缺少的:一是制约。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取得。“一条龙”(自己设定规矩、自己执行、自己监督自己)不行,“一支笔”不行,“一言堂”不行。二是监督。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其外部的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归根结底,要受人民监督。
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战争时期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我国历史的与现实的、正面的与反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并研究了国际的经验,强调指出:“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至于“文化大革命”这种全局性的、长时间的严重错误,“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尤其是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重温两位伟人的教导,我们更加深切地体会到:政治路线确定之后,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为了保证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明确,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了把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由于宪法和法律的许多规定主要是要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政权,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公正司法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里讲的“治”并不是简单地惩治。惩治只适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那是事后的、消极的“治”。事前的、积极的“治”,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监督),以此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把事情办好。
总之,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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