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这样,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不致流于形式,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
三、切实把监督法贯彻好执行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涉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因此,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依法加强对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自觉地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各级党委都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为了把监督法贯彻好、实施好,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当前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监督法,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切实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多年来各地方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人大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是大家的积极探索,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这一点应当给予充分肯定。现在监督法已经制定出来,过去各地方的一些做法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各地方要利用监督法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三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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