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前面讲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点同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鼎立”政体是有本质区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审议、决定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属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职权。依据宪法规定,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又有明确划分。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目的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既有制约、监督,又有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我国的这种政体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能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能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其“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各级人大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它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指出的:“人大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工作的特点。从广义上说,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把开展监督活动、作出相关决议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从狭义上说,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权力,对列入议程的议题,在民主评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需要作决议时,每个组成人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大监督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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