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常委会行使这些职权的程序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受不受监督?当然要受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这就是我们的国家体制。
二、人大监督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80年代中期开始酝酿到现在出台,经过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后20年,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罕见的,来之不易。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如何正确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需要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过程,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统一认识的前提条件。制定监督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监督法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出发,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载体。监督法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的是三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维护党的领导的关系。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我国的宪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它的政党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中国人民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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