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到了全党同志面前。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门就这个重大战略课题作出了决定。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同时也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核心问题是要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了更有效地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把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党纪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政纪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法纪问题。此外,还有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提高监督实效。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人大的性质与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什么?按照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的要求,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同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它所进行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所谓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所谓法律监督,就是不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同级政府,如果他们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其自身并不执行。谁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我们的国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绝不允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大常委会如果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搞好,就会失职;如果具体办理依法应由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事情,就会越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人大常委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能不能管?当然能管。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提出质询案,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还有权提出撤职案。监督法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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