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已于同日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长时间里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广大人民群众久已期盼监督法早日出台。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45年7月,抗战胜利前夕,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到延安访问,当时他已经清楚地看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必将取得胜利,于是就向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如何跳出历朝历代兴衰更替的“周期率”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同志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回答非常严肃、深刻,人们至今仍然记忆犹新。28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战略转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的与现实的、正面的与反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并研究了国外的经验,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实际上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是把这个问题提到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来阐述的。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继承并在新形势下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郑重地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向大会所作的重要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样两个转变,既为我们党执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又对我们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针对党的这种历史方位和面临的复杂形势、严峻考验,这次大会严肃地把“改革和完善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