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如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在促进村民自治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另一方面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协调运转。在换届选举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从澧县2005年实行的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的地方选举过程中存在贿选、拉选票的现象,有的搞家族、宗族派别等。为此,地方人大一方面要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群众树立维权意识,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知识,并懂得如何行使维护其合法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在每次选举前,地方人大应当对换届选举加强指导,并在选举过程当中对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推选村民代表、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五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于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贿选行为,应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选出村民委员会后,地方人大要对加强监督,督促搞好村务公开工作,畅通村民维权渠道。对于少数村干部忽视村民利益、以权谋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行为,地方人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教育,督促整改,该查处的要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对于村民严重不满的村干部,应当通过合法方式罢免该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中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