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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对国家和社会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领导,是党依法执政的体制呼唤。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我们党实行的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对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和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继续实行这种领导方式,就很容易使党包办一切、领导一切、决定一切、管理一切,直接导致各级政权组织的功能难以发挥,社会成员处于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进行了党政分开的探索,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开始朝着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方向转变。依法执政方式的提出和确立,适应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创新的需要。这一执政方式要求在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执政载体的前提下,依法明确界定党与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权限和责任,以及规定它们之间不同的活动范围、活动原则和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它有助于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表明我们党既不能置身于国家权力之外,也不是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国家政权,在依法执政中更集中、更有力地实现党的领导。
二、党依法执政的三大核心要素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一个前无古人的重大法治创新。在法治领域,主体、行为和责任是三大核心要素,是任何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因此,我们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来厘清依法执政的执政主体、执政行为和执政责任这三大核心要素。
依法执政需要明确执政主体。谁是依法执政的主体?我们认为,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最高执政权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由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行使,闭会期间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各级党委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所在区域的执政权,以保证党对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并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的执政责任。
依法执政需要规范执政行为。当前,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十分重要和紧迫。首先,要依法规范党的执政权的行使范围。党的执政权主要是指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权、思想领导权和组织领导权。其次,要依法规范党的执政权的行使方式。党的执政权作为一种核心的公权力,既要依法保障,也要从实体和程序上依法进行监督和制约。第三,要依法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既要发挥党委(党组)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以从体制、机制及制度上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
依法执政需要落实执政责任。依法执政作为一个重大的法治问题,必须落实执政责任。落实党的执政责任是个新课题,在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方面都显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既涉及各级党组织,也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既涉及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也涉及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我们既要重视落实地方党委